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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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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瑞丰面粉有限公司与布燕、姜小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双方签字盖章,且双方在庭审中均予以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租赁期间届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双方签字盖章,且双方在庭审中均予以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租赁期间届满后,被告作为承租人继续使用该涉案房屋,已向原告支付一定租金,且原告已接受该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原告在合理期限前通知被告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楼房的租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楼房租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为原告书写的借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被告截至2015年8月31日仍欠原告7个月楼房租金,按照合同中约定的租金,被告应支付原告21000元租金,2015年8月份以后,被告支付原告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月3000元支付至腾空归还原告之日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个月两间车库租金的诉求,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该车库的租赁问题,且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车库租赁达成一致,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无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布燕、姜小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房屋腾空归还原告临邑县瑞丰面粉有限公司;

二、被告布燕、姜小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临邑县瑞丰面粉有限公司至2015年8月31日租金21000元,2015年9月1日之后按照每月3000元租金支付至其实际腾空归还房屋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布燕、姜小九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晓蒙

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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