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同江、史雪花诉被告李万青、李寅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另查明,原告李同江系安阳县医药公司职工,为二级伤残,月平均工资近2000元,原告史雪花系安阳市新华制药厂退休工人,月工资1000元左右,李红军共兄弟两人。被告李寅东每月领取抚恤金。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

另查明,原告李同江系安阳县医药公司职工,为二级伤残,月平均工资近2000元,原告史雪花系安阳市新华制药厂退休工人,月工资1000元左右,李红军共兄弟两人。被告李寅东每月领取抚恤金。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大定龙村民委员会证明,证明被告李万青无固定职业,其户口所在地大定龙村已没有土地耕种。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同江、史雪花提供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安阳市中原异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证明、李同江残疾人证、(2011)文民三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万青、李寅东提交的安阳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大定龙村民委员会证明、房东张宏喜证明、协议书、结婚证、李寅东出生证明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后,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工亡补助金是对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补偿;丧葬补助金是安葬因工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李红军的丧葬费用已由侵权人赔付的赔偿款中予以支付。原告李同江、史雪花都有稳定的收入,且有其他子女予以照顾,并不以李红军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被告李寅东父亲李红军死亡时未满三周岁,其主要依赖李红军的经济收入生活,且日后生活、上学需要支付大量费用,其母被告李万青亦无固定的生活来源,故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395566元,应扣除被告李寅东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结合本案,被告李寅东应分395566元的40%为宜即158226.40元,剩余395566元的60%由原告李同江、史雪花与被告李万青平均分配,即原告李同江、史雪花、被告李万青各分得79113.20元(395566元×60%÷3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红军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人民币395566元由原告李同江、史雪花、被告李万青各分得人民币79113.20元,被告李寅东分得人民币158226.40元;

二、驳回原告李同江、史雪花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56元,由原告李同江、史雪花负担2554元,被告李万青、李寅东负担17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审 判 员  祝 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