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姚亮亮,男,1988年5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郑洪材(财),男,1987年6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姚云云,女,198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亮亮诉被告郑洪材、姚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联系,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姚亮亮诉被告郑洪材、姚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美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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