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778号 原告孙立全,男,1958年10月30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张建军,男,1973年8月27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王成林,男,1982年12月22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庆云县水务局 住庆云县中心北街220号。 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红旗牌轿车、鲁*****号福田牌货车、鲁*****号吉利牌轿车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张建军所有的车牌号为鲁*****号红旗牌轿车、被告王成林所有的鲁*****号福田牌货车、鲁*****号吉利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纪永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雪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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