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529号 原告段金枝,女,汉族,78岁,住庆云县。 被告赵中华,男,汉族,25岁,住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调解结案,调解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保全事由已经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赵中华在庆云县交警大队处的15000元现金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美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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