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64号 原告徐某某,女,1990年5月26日生,住庆云县。 被告刘某某,男,26,汉族,住庆云县。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美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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