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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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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金庄与杨振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庆民初字第1196号 原告路金庄,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杨振华,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丁志猛,男,26岁,汉族,住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庆民初字第1196号

原告路金庄,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杨振华,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丁志猛,男,26岁,汉族,住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杨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P****号车辆手续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杨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P****的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纪永强

审 判 员  于洪泽

人民陪审员  于 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荣桂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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