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庆民初字第1196号 原告路金庄,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杨振华,男,198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丁志猛,男,26岁,汉族,住庆云县。 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杨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P****号车辆手续予以查封,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杨振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NP****的车辆手续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纪永强 审 判 员 于洪泽 人民陪审员 于 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荣桂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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