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630号 原告马书田,男,196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盐山县。 被告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住址庆云县。 被告李龙,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李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书田诉被告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龙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联系,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马书田诉被告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纪永强 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美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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