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772号 原告陈国标,男,1960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山东省庆云县供水公司。 住所地: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王金荣职务:经理 被告庆云县严务乡小武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武方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标诉被告山东省庆云县供水公司、庆云县严务乡小武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就赔偿事宜向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国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春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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