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091号 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亚鹏。 委托代理人:祁厚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建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泰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刘霁月 代理审判员 宁 莎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丁丹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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