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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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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芬与董春平、董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1022号 申请人刘金芬,女,195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申请人董春平,男,53岁,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申请人董朋,男,成年,住址同上。 申请人刘金芬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1022号

申请人刘金芬,女,195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申请人董春平,男,53岁,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申请人董朋,男,成年,住址同上。

申请人刘金芬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董春平驾驶的鲁*****小型客车一辆予以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董春平驾驶的鲁*****小型客车一辆查封于庆云县交警队。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瑶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马春磊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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