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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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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6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付某某,男,198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诉来本院。本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第96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8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付某某,男,198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庭下协调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霍旭洋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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