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汪某某与胡某某、吴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14-1号 申请人汪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被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申请人汪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吴某某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歙民一保字第00014-1号

申请人汪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被申请人吴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申请人汪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保全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某某银行存款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汪楚笑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汪 艳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