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济宁阳光物流有限公司与尹中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依法行驶,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原告车辆与被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雇佣司机郭欢南承担事故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依法行驶,注意交通安全,因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身体、财产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本案中,原告车辆与被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雇佣司机郭欢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雇佣司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原、被告均无异议,因双方均为机动车,按被告承担70%划分责任比例为宜。原告因此事故造成车损68570元、鉴定费3500元、施救费7000元、拖车费3600元,由鉴定书、发票为证,鉴定费单据虽非正式税票,是实际花费,数额合理,予以认定。综上,将原告的损失确认如下:车损68570元、鉴定费3500元、施救费7000元、拖车费3600元,共计82670元,对此,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余部分由被告尹中洪承担70%。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

二、被告尹中洪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原告其余损失80670元的70%即56469元。

以上判决第一、二项内容限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被告尹中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栾福广

人民陪审员 : 王 欣

人民陪审员 :孟文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代琳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