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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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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平与王荣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第一次开庭后被告向法庭提供书面材料称后来支书调解按每亩800元赔偿,给原告1400元钱和赔礼道歉后,原告同意了,把欠条给了被告,第二次开庭原告称把欠条给被告了,但是给被告说钱太少,剩下的钱少给100元行,那100

第一次开庭后被告向法庭提供书面材料称后来支书调解按每亩800元赔偿,给原告1400元钱和赔礼道歉后,原告同意了,把欠条给了被告,第二次开庭原告称把欠条给被告了,但是给被告说钱太少,剩下的钱少给100元行,那1000元不给不行,并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1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过错侵害他人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无论故意或者过失引燃自己地里的麦茬,不能及时扑灭,致使火势失控,烧毁了原告的麦田,行为上有过错,造成原告即将收获的小麦灭失,侵害了原告的物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在村委会的调解下,原被告口头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小麦损失2500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达成后,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给付原告赔偿款,在给付了部分赔偿款后,对剩余应当给付原告的赔偿款拒不给付,是错误的。被告主张原告同意按每亩800元赔偿,不能提供证据,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放弃100元,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赔偿款1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有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以上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荣运给付原告张瑞平赔偿款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逾期履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荣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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