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新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曲腾腾,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马骏,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腾腾与被告马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曲腾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腾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腾腾撤回对被告马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曲腾腾承担。 审判长 王锡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徐 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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