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新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于泛,女,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 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朝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朱建龙,男,约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泛与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朝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朱建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泛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泛撤回对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朝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朱建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泛承担。 审 判 长 王锡朝 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 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 晓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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