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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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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小燕与栾禄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栾禄光,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原告任小燕诉被告栾禄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锡朝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金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栾禄光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

被告:栾禄光,男,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原告任小燕诉被告栾禄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锡朝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金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栾禄光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小燕诉称:被告栾禄光在龙口市徐福街道港栾村经营滨玉饭店。2015年3月,被告雇佣原告到其饭店从事服务员工作,欠原告4、5月份共35天工资共计2100元。后经港栾派出所调解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栾禄光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栾禄光在龙口市徐福街道港栾村经营滨玉饭店。2015年3月,被告栾禄光雇佣原告任小燕到其饭店从事服务员工作。截止5月份,被告共拖欠原告35天工资,共计2100元。2015年5月8日,龙口市港栾派出所民警和原告任小燕一起到被告饭店索要工资时,由民警录音,取得原告任小燕、民警与被告栾禄光之妻的谈话录音材料一份,可证实被告之妻承认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录音材料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栾禄光拖欠原告任小燕工资2100元,有录音材料可证实,故原告起诉被告给付工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栾禄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任小燕劳务费人民币2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栾禄光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