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石民初字第31号 原告:宋美珍,女,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孙宁,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鹏,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徐培国,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被告:周绪政,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 原告宋美珍诉被告徐培国、周绪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其送达传票,查无此人,无法送达,后本院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