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阳商初字第781号 原告路学玉,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住济阳县。 被告王兆义,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济阳县。 被告吴庆萍,女,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济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学玉与被告王兆义、被告吴庆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学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兆义、被告吴庆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学玉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路学玉撤回对被告王兆义、被告吴庆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路学玉负担。 审判员 张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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