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城民二初字第541号 原告:刘某宏,男,汉族。 被告:三亚正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润楠,海南邦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某明,具体情况不详。 原告刘某宏诉被告三亚正文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文公司),第三人许某明承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9月4日,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后,经审查认为许某明与本案的结果有利害关系,决定追加许某明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许某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