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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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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天行电召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蔡某某、杨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对四被告符合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异议。原告在蔡某庆入职后没有及时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蔡某庆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应由原告支付,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对四被告符合领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异议。原告在蔡某庆入职后没有及时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蔡某庆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应由原告支付,原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支付上述款项。当事人之间仅对支付具体金额的计算标准存在争议,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依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按照2013年海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98元计算,原告应向四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15192元(即3798元×4个月)。参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按《条例》规定支付丧葬补助金外,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20个月×累计缴费月数/18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20个月,最低不低于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60%×4个月。死亡前本人最后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其最后12个月缴费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累计缴费工资总额除以累计缴费月数计算。”,蔡某庆死亡时月工资为1500元,且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涉案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应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即原告应向四被告支付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115.2元(即3798元×60%×4个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参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亚天行电召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被告蔡某某、杨某某、蔡某甲、蔡某乙支付丧葬补助金15192元、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115.2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缴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三亚天行电召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绵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