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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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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士龙与黄城、汪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郑士龙与黄城、汪丽(黄城代签名)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黄城将坐落于屯溪区江南新城海棠苑*幢**室房屋出售给郑士龙,总价60万元,购房款于2013年1月22日一次性支付,2013年3月22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郑士龙与黄城、汪丽(黄城代签名)签订购房合同一份,约定:黄城将坐落于屯溪区江南新城海棠苑*幢**室房屋出售给郑士龙,总价60万元,购房款于2013年1月22日一次性支付,2013年3月22日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后,郑士龙使用该房屋至今。

另查明:2012年6月27日,黄城向郑士龙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2013年2月5日前归还郑士龙及案外第三人余健共计100万元,其中60万元于2012年11月底前支付,否则自动搬出屯溪区江南新城海棠苑*幢**室。黄城、汪丽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8月6日在屯溪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6月6日协议离婚。坐落于屯溪区江南新城海棠苑3幢602室房屋系黄城2007年2月份购买,系其婚前个人财产。

还查明:2011年9月2日,黄城需资金周转向案外人方文敏借款60万元,用本案讼争房产作抵押担保,后因逾期未清偿该借款,本案讼争房屋于2014年12月1日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查封至今。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讼争房屋系黄城个人财产,黄城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黄城因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未能清偿而与债权人郑士龙达成以房屋抵销部分债务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如前所述,本案讼争房屋系黄城婚前个人财产,汪丽是否在购房合同上签字于合同效力并无影响。但本案讼争房屋因黄城在签订本案所涉购房合同前已经押抵给案外第三人方文敏,且因黄城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还清借款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在案外人方文敏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对该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不得转让,故原告郑士龙要求被告黄城协助办理过户,尚不能实现,本院不予支持。黄城辩解称,受郑士龙胁迫签订该合同,但黄城在可行使撤销权一年内未提出撤销主张,本案中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庭审前因黄城下落不明,本院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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