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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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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萍与陶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周光萍、陶志君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陶志君对2014年2月23日、6月13日的借款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陶志君抗辩2014年9月9日实向周光萍借款8万元,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确

本院认为:周光萍、陶志君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陶志君对2014年2月23日、6月13日的借款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陶志君抗辩2014年9月9日实向周光萍借款8万元,因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确认陶志君于2014年9月9日向周光萍借款10.4万元。双方所约定的借款月利率过高,现周光萍诉求按照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均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应予支持。周光萍、陶志君一致同意陶志君归还的9.5万元先扣除7月13日、8月18日借款本金2万元、4万元及利息6000元、所欠工资3500元,余款2.25万元抵扣涉案借款的应付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陶志君偿还原告周光萍借款本金174000元、利息11600元(以借款本金4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2月23日至2014年12月23日,借款本金3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12月13日),合计185600元,扣除周光萍已给付的22500元,尚应给付163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光萍。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90元,由被告陶志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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