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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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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20号 原告:於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芮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 原告於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20号

原告:於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芮某某,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

原告於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於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芮某某,被告吴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於某某诉称:其与吴某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3日生育女儿吴小某。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恋爱时年少无知,其对吴某某不够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巨大,双方一直争吵不断;吴某某沉迷于赌博,缺乏家庭责任感,其多次劝说,却仍执迷不悟。结婚至今,吴某某均不能好好工作,家庭开支全靠其支撑。其曾于2012年起诉离婚,经亲友劝说又撤回起诉,但吴某某却仍不思悔改,夫妻感情继续恶化,现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判令准许其与吴某某离婚,婚生女吴小某由其抚养,不要求吴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

吴某某辩称:双方尚未达到离婚的程度,双方也曾计划生育二胎,其不同意离婚;其没有赌博,仅是逢年过节时会小赌;其一直在城东派出所工作直至2014年2月辞职,3月考营运证,5、6月帮朋友收小麦42天,7月底8月初到新桥环宇公司工作,12月28日因其腿受伤无法工作而辞职,2015年1月1日又重新工作,因腿尚未恢复而请假;虽然其工资收入少,但均交给了於某某,待腿恢复后,会积极的找工作,好好工作,好好生活。

经审理查明:於某某、吴某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29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3日生育女儿吴小某。2012年12月,於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於某某又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於某某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2013)当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裁定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於某某、吴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相识相恋两年后登记结婚,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生育一女,2012年於某某诉求离婚后双方又能自行和好,可见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於某某再次诉求离婚,吴某某积极挽救婚姻,双方的感情又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应当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和时间,希望双方能够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多沟通,携手抚育子女。综上,对於某某的离婚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於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於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