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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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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彪与李邦花、黄忠厚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李邦花、黄忠厚辩称:李彪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李邦花与李彪同属家庭成员,李邦花当然可以使用自家的宅基地,因此,李邦花、黄忠厚的侵权事实不成立;其于2003年建造了住房、厨房、院落,200

李邦花、黄忠厚辩称:李彪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李邦花与李彪同属家庭成员,李邦花当然可以使用自家的宅基地,因此,李邦花、黄忠厚的侵权事实不成立;其于2003年建造了住房、厨房、院落,2008年又在院落处建造三间门面房,房屋建造至今李彪与其父母均未提出异议;2008年,出租一间门面房给李彪使用,李彪至今未支付租赁费,因其向李彪催要租赁费,李彪提出其侵占了他的宅基地。黄忠厚系长丰县人,与李邦花结婚后居住在江心乡,在李邦花家的宅基地(现住房的西南边)建造20余平方米的平房,后其又购买了该房屋旁的土地,该房屋于2008年被政府征迁,2013年政府重新安置了宅基地,因其生育二子均已成年,其又在新安置的宅基地旁购买了土地并建房。综上,李彪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李彪的诉讼请求。

李邦花、黄忠厚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各一本,证明双方在当涂县登记结婚,户籍也登记在当涂县江心乡吉余村吉二片自然村91号,说明其合法使用宅基地,未侵占李彪的宅基地。

当事人质证意见:李邦花、黄忠厚认为李彪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李彪的证明目的,村委会、村民组、村民邻居均不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据其了解村委会在证明上加盖公章只是为了证明双方房屋的现状,且两份证明中的内容未涉及确认李彪系涉争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其在涉争的宅基地上建房在政府安置新宅基地之前,能够证明其住宅房、门面房建造合法;民事起诉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李彪对李邦花、黄忠厚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户籍登记地址不能否认侵权事实的存在。

经审理查明:李邦花、李彪系同胞姐弟,李邦花、黄忠厚系夫妻关系。约2003年,李邦花、黄忠厚在当涂县江心乡吉余村吉二片自然村江心洲中心路南侧建造住房、厨房、院落,2008年又在院落处建造三间门面房;约2009年李邦花、黄忠厚出租一间门面房给李彪使用,李彪一直未支付租金。李彪认为,李邦花、黄忠厚建造的上述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是其宅基地,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李彪诉请是建立在其享有的宅基地被他人侵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李彪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邦花、黄忠厚建造涉案房屋的土地系李彪的宅基地,故对李彪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彪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0元,由原告李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