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210号 原告:张某某,男。 被告:吴某某,女。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诉称:其与吴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原名张小某),现就读于当涂姑溪中学初三年级。婚后,吴某某经常因家庭小事与其争吵,对家中事务不管不问,也不孝顺、尊重父母,经常打骂孩子,2011年9月2日将孩子捆绑在家中,2011年9月7日又打孩子耳光致脸部青紫。其认为,双方感情基础不牢、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夫妻关系不睦,已有四年余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请判令准许其与吴某某离婚,婚生子张小某由其抚养,吴某某承担抚养费,黄山花园小区自建楼房赠与婚生子张小某。 吴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吴某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张小某(已更名为张小某),现就读于当涂县姑溪中学初三年级。婚后,双方时有争吵。另查明,张某某曾于2011年诉讼离婚,吴某某辩称双方感情尚可,仅对孩子的教育问题有所分歧,无其他矛盾,张某某有家庭暴力,其予忍让,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当涂县姑孰镇人民政府与当涂县姑孰镇黄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1)当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并经庭审举证、查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吴某某已结婚十余年,婚后又生育一子,可见,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张某某诉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张某某的离婚诉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能够相互谅解、遇事多沟通、多商量,共同孝顺父母、抚育子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