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孙某甲、孙某乙于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6日生育女儿孙某丙。孙某乙多次参与赌博,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10月2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孙某乙于2015年2月18日书写离婚协议书,言

经审理查明:孙某甲、孙某乙于200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0年1月16日生育女儿孙某丙。孙某乙多次参与赌博,因吸食冰毒于2014年10月21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孙某乙于2015年2月18日书写离婚协议书,言明从今天开始,若“溜冰”就与孙某甲离婚,所欠债务为赌债,由其个人承担;5月22日又书写离婚协议书一份,言明自愿与孙某甲离婚,所有债务自己承担,与孙某甲无关,“女儿孙某丙由法院判决”。

孙某乙庭审时先陈述自己赌博已输了320万元,尚欠40万元,有40余万元债权;后又陈述,自己赌博输了300多万元,分文未还,孙某甲知道的债务,孙某甲需归还,孙某甲不知道的债务,不需要孙某甲归还。

2015年7月1日,孙某乙向本院陈述,同意与孙某甲离婚,其经济条件优于孙某甲,女儿由其抚养,无需孙某甲支付子女抚养费,所欠债务由法院依法裁判。

2015年8月27日,孙某甲向本院陈述,与孙某乙已无和好可能,坚持离婚,希望抚养女儿,但如果孙某乙坚持要求抚养女儿,其要求探视女儿。

本院认为:孙某甲诉求离婚,孙某乙也同意离婚,故本院依法应准许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由于孙某丙在当涂县姑孰镇翠竹幼儿园就学,孙某乙在姑孰镇有住房,故为保障孙某丙就学,不改变生活、学习环境,本院依法确定由孙某乙抚养孙某丙;孙某乙不要求孙某甲支付子女抚养费,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视权利,故孙某甲在离婚后对孙某丙享有探望、联系、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双方离婚后,孙某甲探视孙某丙,有利于弥合孙某丙因父母离婚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孙某丙的身心健康成长,孙某乙在离婚后不得阻碍孙某甲行使探视权,要协助孙某甲行使探视权。孙某乙陈述的债务,可待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在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后,再予以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孙某丙由被告孙某乙抚养。

三、原告孙某甲对孙某丙有探视权,被告孙某乙予以协助。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