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162号 原告:尹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计晓婷。 被告:严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6月2日双方已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登记离婚,应当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陈春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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