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另查明,2015年4月22日,于某及其父母与王某及其母亲发生吵打,经当涂县公安局姑孰派出所调解,王某、于某达成调解协议,“于某及家人同意于小某在王某处抚养”,于某每月10日前支付于小某生活费1000元,双方就探视

另查明,2015年4月22日,于某及其父母与王某及其母亲发生吵打,经当涂县公安局姑孰派出所调解,王某、于某达成调解协议,“于某及家人同意于小某在王某处抚养”,于某每月10日前支付于小某生活费1000元,双方就探视于小某也达成一致调解协议。2015年5月7日,于某向本院陈述,其同意与王某离婚,但坚持要求抚养儿子;如果法院判决儿子由王某抚养,同意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派出所调解确定的探视方式过于具体,希望探视方式可以灵活些,比如寒暑时可以让其与儿子共同生活几天。

本院认为:王某诉求离婚,于某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准许王某与于某离婚。双方婚生子于小某长期与王某共同居住生活,为不改变于小某的生活环境,本院确定由王某抚养于小某;于某自愿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对子女享有探视权利,故于某在离婚后对于小某享有探望、联系、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双方离婚后,于某探视于小某,有利于弥合于小某因父母离婚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于小某的身心健康成长,因此希望王某在离婚后不要阻碍于某行使探视权,而要协助于某行使探视权。于某向王发虎借款发生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故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于小某由原告王某抚养;被告于某自2015年5月起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1000元直至于小某十八周岁止,每半年支付一次,均于每年7月30日前、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某。

三、被告于某对婚生子于小某享有探视权,原告王某协助被告于某行使探视权。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