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石大民初字第2328号 原告张吉宁,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委托代理人程伟,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澳门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进仁,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宁与被告石嘴山市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宁于2015年9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吉宁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吉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吉宁负担。 代理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翠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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