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 陈某诉称:其与刘某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1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其发现刘某不务正业,又有赌博恶习,虽经多次劝导,却仍不悔改,而且在婚前欠下大量赌债;此外,双方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双方自2013年2月起已分居生活。其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判令准许其与刘某离婚,因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撤回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耕地征收人口安置费)的请求。 刘某辩称:其与陈某于2007年春节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结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也尚可,双方已有十年的感情,彼此了解,直到目前都未发生争吵,故不同意离婚。其没有赌博恶习,婚前没有欠赌债,仅欠几万元的债务也已还清了;虽然陈某于2013年年底离家,但是其经常发信息、打电话给她,2014年10月,其还与陈某一起至她的亲戚家送人情,其家里有事时陈某也会出席,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离婚不是陈某本人的真实想法,请求给予其一次机会,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陈某、刘某于2007年春节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婚前感情较好,于201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因陈某认为刘某隐瞒婚前欠有赌债及婚后仍有赌博恶习、不务正业,双方感情逐渐发生变化,于2013年2月分居生活至今。 本院认为:陈某、刘某相识相恋四年后登记结婚,婚前感情较好,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婚后双方的感情逐渐发生变化,甚至分居生活,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且刘某也当庭积极挽救婚姻,故本院认为应当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