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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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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袁某、葛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3年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4年1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生育儿子葛某某,葛某某已结婚生子。四年前,袁某、葛某向亲朋借款按揭贷款购买挖掘

经审理查明:袁某、葛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3年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4年1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1993年生育儿子葛某某,葛某某已结婚生子。四年前,袁某、葛某向亲朋借款按揭贷款购买挖掘机一台,每月归还按揭贷款约2万元。2014年6月26日,袁某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传票传唤袁某、葛某2014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袁某、葛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2014)当民一初字第004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撤诉处理。另查明,袁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15000元。

本院认为:袁某与葛某已共同经历二十余年的婚姻生活,且婚后已生育一子,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猜疑矛盾加剧,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应给予婚姻中的双方时间和机会化解矛盾,希望双方相互忠诚、相互包容,加强沟通、相互礼让,珍惜共同走过的二十余年,携手走向更美好的明天。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袁某与被告葛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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