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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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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林与潘爱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潘爱军,男,1975年9月1日生。 原告张松林诉被告潘爱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爱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松林诉称,原告

被告潘爱军,男,1975年9月1日生。

原告张松林诉被告潘爱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爱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松林诉称,原告于2012年秋后承包了被告家房屋建设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7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潘爱军给付原告工程款75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潘爱军书面辩称,原告于2012年承建了被告的自家住房,但施工中原告未按双方事先约定建房高度与西户保持一平。至于7500元尾款欠条,是因原告承诺年后修好才打的欠条。从此原告只说要钱,而对修房之事只字未提。因此不应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松林2012年秋后承建被告潘爱军自家住房,完工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7500元并于2013年2月7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显示:今欠到张松林工程款7500元整,潘爱军。

上述事实,由欠条一份、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庭审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潘爱军欠原告张松林工资7500元,有被告潘爱军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书面答辩中称原告未按双方约定建房、修补的答辩意见,因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爱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松林75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潘爱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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