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922号 原告林学旺。 委托代理人李佳斌,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朝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孜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寨兴善寺西街91号8栋30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学旺诉被告陕西中孜国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学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 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超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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