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催字第00035号 申请人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施慧达路9号。 法定代表人薛传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蕊。 申请人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9日发出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雁民催字第00035号 申请人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施慧达路9号。 法定代表人薛传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蕊。 申请人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9日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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