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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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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航基建筑板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白清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219号 原告陕西航基建筑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鲁桥镇吴家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任培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良善,陕西恒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3219号

原告陕西航基建筑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鲁桥镇吴家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任培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良善,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清泉,19X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顾筝,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博,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航基建筑板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白清泉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于2015年8月6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航基建筑板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后2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叱红梅

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

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超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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