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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曦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828号 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伊小燕。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张曦煜。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曦煜租赁合同纠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2828号

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伊小燕。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张曦煜。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曦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后由原告陕西旭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300元。

审 判 长  赵 妍

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

人民陪审员  刘希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祺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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