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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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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欣荣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卓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617号 原告西安欣荣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曲江SOHO文华创意大厦北楼0564号。 法定代表人罗北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雁民初字第06617号

原告西安欣荣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曲江SOHO文华创意大厦北楼0564号。

法定代表人罗北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巧芸,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卓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欣荣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卓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欣荣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欣荣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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