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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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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书1份、南郑县公安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4份、南郑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历档案各1份。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为本案的有效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结婚证书1份、南郑县公安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4份、南郑县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病历档案各1份。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向本院提交的2015年1月至3月与被告的手机短信记录,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手机短信记录只摘取了2015年1月至3月的部分内容,不够客观完整,不能证明双方通过手机短信联系的真实意思。因被告对该短信记录提出的异议成立,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一年后方才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一度时间夫妻关系亦尚好,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打架,并致夫妻间产生矛盾,但均是因彼此间缺乏沟通、理解和包容所致。只要原、被告能够深刻反省,汲取教训,各自改正自身存在的不足之处,其夫妻关系仍有和好之希望。现原、被告之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理由不够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汤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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