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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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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军与潘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2782-2号 原告:李洪军。 被告:潘敏。 被告:王兰兰。 被告:山东元贞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致豪。 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278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王兰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2782-2号

原告:李洪军。

被告:潘敏。

被告:王兰兰。

被告:山东元贞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致豪。

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278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王兰兰所有的鲁H×××××号、鲁H×××××号、鲁H×××××号车辆,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该三辆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兰兰所有的鲁H×××××号、鲁H×××××号、鲁H×××××号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曹务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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