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2782-2号 原告:李洪军。 被告:潘敏。 被告:王兰兰。 被告:山东元贞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致豪。 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278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王兰兰所有的鲁H×××××号、鲁H×××××号、鲁H×××××号车辆,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该三辆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兰兰所有的鲁H×××××号、鲁H×××××号、鲁H×××××号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冯冬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曹务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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