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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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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牛帆、刘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被告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其向原告承担的是阶段性担保,在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原告取得他项权利证书之后,其担保责任解除;在其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期间,原告的债权既有其提供的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

被告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其向原告承担的是阶段性担保,在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原告取得他项权利证书之后,其担保责任解除;在其提供阶段性担保的期间,原告的债权既有其提供的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故物的担保责任优先,对不足部分才能由其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3日,贷款人(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借款人(抵押人)牛帆、(保证人)西安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牛帆提供贷款1280000元,用于被告购买西安市灞桥区北牛寺村振业浐灞住宅项目第2幢1单元25层12502号房产,贷款期限自2011年2月23日至2041年2月23日;贷款利率为以国家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6.6%为基础上浮5%,即为年利率6.93%,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的,按照固定日调整,即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执行国家公布的最新利率标准,1月1日前后分段按日计算,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未清偿的贷款本金按日在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直至贷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复息,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若借款人牛帆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费用。该合同还约定:被告牛帆愿意以西安市灞桥区北牛寺村振业浐灞住宅项目第2幢1单元25层12502号房产的全部权益抵押给原告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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