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岳旗寨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恬欣2013年1月收益分配款2200元,2013年3月收益分配款300元,2014年7月征地款47230元,2015年1月收益分配款1050元,共计50780元。 二、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街道办事处岳旗寨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二被告连带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冉 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 人民陪审员 王建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超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