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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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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颖娟与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借款24000元,有时任被告方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字,并盖有被告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分公司及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公章,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借款24000元,有时任被告方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字,并盖有被告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分公司及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公章,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被告称总公司即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对分公司该笔借款行为无备案、不知情,因此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可的该抗辩理由属于其内部管理问题,不能以此对抗本案债权人,因此对被告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借条上所盖的两枚公章,被告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本院通过对比无法发现不同,因此对两枚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双方未在借条中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借款利息没有合同依据,被告称原告在起诉之前未向其正式主张过归还借款,因此本院认定被告从2015年3月24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承担逾期还款的债务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从借款之日到实际还款之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聚鼎投资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颖娟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承担。由于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425元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雪涛

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

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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