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焦永峰、杨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焦永峰签订《个人授信协议》、与第一被告焦永峰、第二被告杨剑英签订的《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与第一被告焦永峰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

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焦永峰签订《个人授信协议》、与第一被告焦永峰、第二被告杨剑英签订的《西安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与第一被告焦永峰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焦永峰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其2015年3月14日合同到期后,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焦永峰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复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焦永峰与被告杨剑英系夫妻关系,所借款项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故被告杨剑英应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原告诉请中主张的被告偿还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因原告庭审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种类及金额,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有权对二被告提供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博文路11号2幢2单元20801室双威温馨花园2号楼房产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焦永峰、杨剑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116370.58元、利息70957.85元、罚息71437.97元、复息7013.65元(截止2015年9月7日),合计1265780.0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5年9月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息。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被告焦永峰、杨剑英未履行本判决第一条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抵押物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博文路11号2幢2单元20801室双威温馨花园2号楼房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41元,由被告焦永峰、杨剑英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二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雪涛

人民陪审员  陈 黎

人民陪审员  贾蒲琴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