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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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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应奇与陕西西电科大华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和3月27日向原告出具三份收款收据,且该三份收款收据上均加盖了被告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并约定了月息率,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和3月27日向原告出具三份收款收据,且该三份收款收据上均加盖了被告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并约定了月息率,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08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已经向原告偿还了2013年3月15日的借款100000元,仅提交被告公司2013年3月29日的记账凭证,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已经向原告偿还100000元借款,故被告的抗辩观点,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西电科大华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0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6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莎

代理审判员  雷翕萍

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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