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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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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

原告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不断,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如果房子问题不解决其就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女李某甲。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现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则称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在今后生活中应加强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共建美满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解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娆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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