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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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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曲江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答艳、段伟理男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借款人(甲方)陕西庆隆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签订编号为建陕南贷(2013)08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鉴于甲方企业日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借款人(甲方)陕西庆隆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与贷款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签订编号为建陕南贷(2013)08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鉴于甲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一、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伍佰万元整;二、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甲方应将借款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转,本合同项下借款具体用途为用于甲方流动资金周转,还款来源甲方的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回款。三、借款期限为壹年,即从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9月4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下同)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放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期为准,本条第一款约定的借款到期日作相应的调整。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基准利率。五、罚息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六、还款原则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但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贷款,甲方的还款在偿还上述费用后应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2013年9月5日,出质人(甲方)西安曲江文化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质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大街支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内容为:为确保陕西庆隆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建陕南贷(2013)081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一、质押权利,甲方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二、本合同的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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