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雁民初字第07005号 原告:西安恒业防腐阀门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蔺高村工业园沣惠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沈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建普,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天圣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桂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宏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万祥,江苏珠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恒业防腐阀门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天圣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恒业防腐阀门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193元。 审 判 长 宁 莎 人民陪审员 程巧艳 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小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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