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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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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淡全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事故发生后,原告积极配合被告看病治疗,垫付了被告看病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7745.31元,被告对此表示认可,表示此医疗费已经为被告看病用� N靼彩泄簿纸煌ň熘Ф友闼蠖映鼍叩姆祷刮锲菲局は允驹嫠械

事故发生后,原告积极配合被告看病治疗,垫付了被告看病期间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7745.31元,被告对此表示认可,表示此医疗费已经为被告看病用尽。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出具的返还物品凭证显示原告所有的陕A×××××号车辆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月8日被扣留至停车场,共计16天,拖车费为400元。后原告于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9日在西安市莲湖区瑞鑫博汽车维修服务部维修陕A×××××号车辆,车辆维修费用为850元。

以上事实,有产权证、经营权证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淡全商的医疗费票据10张、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重新核定出租车月评定税额的通知一份、返还物品凭证及修理厂证明、陕A×××××车辆的维修费850元及拖车费400元发票各1张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并经当庭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淡全商醉酒后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与原告所有的陕A×××××号出租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淡全商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具体赔偿范围确定为:因此次交通事故原告无责任,被告应返还原告医疗费17745.31元;拖车费400元;车辆维修费850元;停运损失:根据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重新核定出租车月评定税额的通知,2011年4月新增出租车及到期延续经营出租车月核定营业额为14345元,原告车辆陕A×××××因交通事故于2014年12月24日至2015年1月8日被扣留至停车场,共计16天,后原告于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9日在西安市莲湖区瑞鑫博汽车维修服务部维修车辆陕A×××××,前后停运共计17天,本次交通事故对原告每日造成的停运损失为14345/30=478元,共计8126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淡全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医疗费17745.31元。

二、被告淡全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拖车费400元、车俩维修费850元、停运损失8126元,合计937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原告西安天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9元,被告淡全商承担440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冉

人民陪审员  胡均安

人民陪审员  张金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超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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